在我国,一方不同意离婚时,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,最终能否离成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。
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
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会先进行调解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-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-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- 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-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-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;
-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;
-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实践中,如果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,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一般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强。
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
-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: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这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理由。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,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。
- 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:很多当事人或律师在书写诉状时为了简洁,只是笼统地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,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,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。
- 夫妻感情虽已破裂,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: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,这种态度转变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。
-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,军人不同意: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措施。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,军人配偶很难离婚,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。
- 女方处于特殊时期:女方在怀孕期内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,但现实中,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该例外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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